論斷的正解
常聽見一些人說,牧師在講台上講道論斷他;不受教的兒子說父親論斷他;不受勸勉的人說關心他的人在論斷他;不辨別是非的人說分辨真偽就是論斷他;內子送一本屬靈書籍給一位肢體,這人竟說內子藉著屬靈書籍來論斷他!…如此看來、主耶穌教我們分辨假先知,豈不是教我們論斷別人?主耶穌責備法利賽人為假冒為善、豈不是也犯論斷別人的罪?
論斷的定義
究竟甚麼是「論斷」?按希腊原文kri’no這詞、在聖經中曾出現過113次,其中八十八次在英文聖經直譯為“judge”,餘下的譯為”determine”或“sue”;中文和合本聖經則譯為「審判」、「論斷」、「受審判」、「判斷」、「定意」、「定罪」、「審察」、「審問」等。如果我們綜合這些譯法和解釋,我們就明白、「論斷」並不是單用話語來分辨,或批評這麼簡單;我們可以給「論斷」下一個詳細一點的定義,就是:「論斷者自居審判官的地位,以為自己有權去判定對方有罪,並且按自己的意思給與對方某一個程度的懲罰,不肯給與對方悔改的機會。」
因此、只在心中分辨一件事對與錯,或分辨一個人有沒有罪,像主耶穌教我們分辨假先知一樣,但沒有按我們自己的私意去判斷對方應該得到何種形式的報應或懲罰,反替給與對方悔改的機會,這樣的分辨,就不算是「論斷」。除非在分辨之後,再憑自己的私意,認為或認同對方應該受到報應,這就算為「論斷」了。因為按「論斷」(judge)這字在法庭上的意思,即使分辨後證明對方有罪,但控方若願意與被告作「庭外和解」,即給與對方一次悔改的機會,法官就無從「宣判有罪」,也無從「加以刑罰」,因為沒有機會去 judge這件事。所以、聖經勸我們「不要論斷人」,意思並不是說、不要分辨誰對與誰錯,乃是勸我們不要「判定別人的罪,而不給與悔改的機會,好像不肯庭外和解一樣。」
聖經記載關於「論斷」的經文只有如下幾處:太 7:1-5,羅 2:1-3,羅 14:3-4, 10-13, 林前 4:3-5, 10:29,西 2:16,雅 4:11-12,只要我們細心分析這些經文,我們不難得到準確的答案。
我們先來看雅各書四章十二節:「設立律法和判斷人的,只有一位,就是那能救人,也能滅人的,你是誰,竟敢論斷別人呢?」這節經文清楚定義,「論斷」(judge)是立法者,和執法者的工作,不是我們任何人隨便對任何人都可以論斷的。要「論斷」一件事或一個人,就必須先自問,自己的身分是否適合,自己與那件事或那個人的關係是甚麼?如果身分不合,又沒有相對的權柄,就不能「論斷」。例如、只有老師才有權柄論斷學生的學業,別人沒有資格;只有父親才有權在家教上論斷自己的兒子,別人沒有資格;傳道人在講台上替神傳講神的話語之時,有權論斷行為不正會眾,不是一般人隨便可以這樣做;只有審判官才有權在法庭上,憑法筆論斷被受審的人,其他人沒有資格……。
保羅指著那些沒有權,沒有位,隨便論斷人的人說:「你是誰、竟論斷別人的僕人呢。他或站住、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在。」(羅14:4)意思是說,只有那人的主人才有權有位論斷他,你不是他的主人,你無權加以論斷。因此、隨便「論斷」別人,就是自己提高自己的身分,以自己是「審判官」,於是就「輕看別人」,保羅指摘這樣的人說:「你這個人、為甚麼論斷弟兄呢.又為甚麼輕看弟兄呢.因我們都要站在神的臺前。」(羅14:10)
主耶穌說:「你們不要論斷人(你們不要按自己的準標去審判人)、就不被論斷(神也就不會按你的標準去審判你).你們不要定人的罪(審判的結果若然證明對方有罪,你也不要定他的罪)、就不被定罪(這樣、將來神審判你之時,雖然證實你有罪,也必不定你的罪).你們要饒恕人(證實有罪的人,你們不要懲罰他們,乃要憑愛心饒恕他們)、就必蒙饒恕(這樣將來神證實你有罪,也會饒恕你們,不將你們應得的刑罰加給你們)。」(路6:27)
這段話又使我們看見,「論斷」的定義,在反面來說,就是「不饒恕,不憐憫」。
雅各說得好:「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雅2:13)其實,我們每一個人在神面前都是罪人,神若要究察罪孽,誰能站立得住呢?如果我們希望神憐憫我們,不按我們的罪來報應我們,我們也就應當憐憫別人,不按他們的罪來報應他們才對。
可是、「論斷」別人的人,多半都是「待別人嚴,待自己寬」的;甚至在「論斷」別人不對之時,自己所行的還是與別人所行的一樣。就如那些「以惡報惡」的人,他們指摘對方為「惡」,卻沒有想到、當自己用「惡」的方法來報應對方之時,自己已經變成了「更惡的惡人」了。
所以無論如何、我們都不要「論斷」別人,因為我們無權也無資格,我們都是罪人,我們都需要求神饒恕,既是這樣、我們就應當饒恕人,不要定別人的罪。
主的榜樣
我們都沒有資格「論斷」人,只有主耶穌才有資格,因為祂是神,祂是主,祂是萬王之王。雖然如此、讓我們來看一看、主耶穌有沒有「論斷」我們呢?如果有、祂以怎樣的原則來「論斷」我們呢?
根據約翰福音第五章,主先指出祂有審判人(即論斷人)的權柄。主說:「子憑著自己不能作甚麼,惟獨看見父所作的,子才能作……父不審判甚麼人,乃將審判的事全交與子,叫人尊敬子,如同尊敬父一樣……」(約5:19-23)主耶穌有權「論斷」,因為祂與神「同尊」,雖然如此、主耶穌卻不憑自己一個人的意見來論斷,乃憑父神所指示的來論斷;我們若能照神的旨意來論斷,就不會論斷錯了。
主又指出、神賜祂審判(論斷)的權柄,理由是「因為祂是人子,就賜給祂行審判的權柄。」(約5:27)為甚麼因為祂是「人子」,就賜祂權柄論斷人呢?原來主降世為「人子」,親身體會人一切的軟弱,但主卻沒有犯過罪,所以由祂來審判人,必定最準確,因為祂所得的是「第一手資料」。這裡又讓我們看見,要準確地「論斷」別人,就必須盡量體會對方的軟弱和痛苦,站對的立場來想,這樣才能「論斷」得準確。
跟著主又指出、「我的審判也是公平的,因為我不求自己的意思,只求那差我來者的意思。我若為自己作見證,我的見證就不真,另有一位給我作見證,我也知道他給我作的見證是真的……」(約5:30-31)這裡又讓我們看見,主表示他的「論斷」是公平的,一來因為祂不按自己的私意來論斷,乃按神的旨意來論斷;二來、主表示祂的「論斷」有足夠見證人為祂作見證;律法規定,有兩三個見證人作見證就可以成為可信的憑據。主耶穌卻指出,祂有「五個見證人」為祂作見證。
第一個見證人是「約翰」,主說:「你們曾差人到約翰那裡,他為真理作過見證。」這是指約翰曾公開見證耶穌是「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約翰又見證主的位份極大,自己就是給祂提鞋也不配,所以主有夠大的位分來論斷人。
第二個見證人是「主所作的事」,主說:「我有比約翰更大的見證,因為父交給我,要我成就的事,就是我所作的事,這便見證我是父所差來的。」意思是主所傳的道和所行的神蹟,樣樣都證明祂是父神所差來的,所以祂有足夠的資格論斷人。
第三個見證是「天父」,主說:「差我來的父也為我作過見證。你們從來沒有聽見祂的聲音,也沒有看見祂的形像…」(約5:37)主受浸時,天父從天上有聲音出來說:「這是我的愛子,我所喜悅的。」證明主的身份足以論斷任何人。
第四個見證是「聖經」,主說:「你們查考聖經,因為你們以為內中有永生,給我作見證的,就是這經……」(約5:39)主的降生,言行,樣樣都應驗聖經的預言,證明祂就是神所應許要來的基督,祂有足夠的資格論斷任何人。
第五個見證人是「摩西」,主說:「不要想我在父面前要告你們,有一位要告你們的,就是你們所仰賴的摩西。你們如果信摩西,也必信我,因為他書上有指著我寫的話……」(約5:44-46)摩西代表律法,他要在神面前控告猶太人怎樣犯律法,然而主耶穌卻代表恩典,主不論斷(控告)任何人,因祂第一次來不是為控告,乃是為叫人悔改得救恩。
從以上幾點、以上我們應該看清楚了,主在情在理,在人在神,都有足夠的資格和權柄「論斷」人;然而、我們的主並沒有運用這些資格和權柄來「論斷」我們、正如約翰福音三章十七節說:「神差祂的兒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小字指出「定罪或作審判」,即「論斷」),乃是要叫世人因祂得救。」
主不「論斷」任何人,不定任何人的罪,這一點,我們看主怎樣對待那個淫婦就知道了。那個淫婦是在行淫之時被人捉來的,證據確鑿,無法抵賴。群眾口口聲聲要處死她,然而、主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約8:1-9)主耶穌這句話,又給「論斷別人」下一個準確的定義:指出雖然淫婦證實有罪,但只有無罪的人,才有資格定她的罪,才配拿石頭打她。不少人理直氣壯地說:「他有罪是鐵一般的事實,我怎算是論斷他?」其實說這話的人誤解了「論斷別人」,以為是「誣告別人」的意思.當你以為對方既然證實有罪,就可以隨便說話拆毀他的名譽,你就是「論斷」他,因為你定了他的罪,在某個程度上,私自給他下了刑罰。他證實有罪,這一點暫且不提,你要自問,你自己
有沒有罪呢?你若有罪,你就沒有資格論斷別人人,也不應定別人的罪了。
再者、控告淫婦的群眾一個一個地溜走了,主問那個淫婦說:「沒有人定你的罪麼?」婦人說:「主阿,沒有。」耶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罷,從此不要再犯罪了。」主這句話真寶貴,意思是說、眾人都有罪,所以他們不敢定你的罪,但我是無罪的,而你有罪又是證據確鑿的,我就有足夠的資格拿石頭打你,但我卻不「論斷」你,不拿石頭打你,我給你一個悔改的機會,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讀者看到了沒有?主有資格「論斷」人,主卻不「論斷」,乃給人有悔改的機會;你和我沒有資格「論斷」人,怎麼還常常論斷人呢?
一、我們不適宜論斷
我們不應「論斷」人,因為我們沒有權,沒有位,沒有資格去論斷別人,再加上我們的判斷不公正,存心又不良,我們實在是不適宜論斷別人的。所以主耶穌說:「你們不要論斷人,免得你們被論斷……為甚麼看見你弟兄眼中有刺,卻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你這假冒為善的人,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梁木,然後才能看得清楚,去掉你弟兄眼中的刺。」(太7:1-5)
我們可以想象,那位要「除掉弟兄眼中的刺」的人,必定這樣對弟兄說:「親愛的弟兄,你的眼中有一根刺,你一定感到很不舒服了,讓我憑愛心幫助你將刺除掉可以嗎?」然而、他真的是為了愛心嗎?主指出,他自己眼中有一根梁木也不知道,怎能看得清楚別人眼中有一根小小的刺呢?所以主指出他的好意其實是假冒為善,目的並不是解除弟兄的痛苦,而是為要論斷弟兄,和眩耀自己的眼光看得準。同樣、我們人人都是罪人,都有梁木在眼中,都看得不清楚,都不宜「論斷」任何人。舉例來說、別人犯罪有許多隱藏的因素,有遠因,有近因,有心理,有生理……,你怎能完全了解呢?若不是無所不知,能鑑察人心腸肺腑的神,絕無任何人能夠看準確。
再者、弟兄「眼中有剌」,那是弟兄全身最敏感的地方,任何最輕微的動作,都會加增弟兄的痛苦;你若眼中有一根梁木還不自覺,你的感覺一定是麻木了,你這種感覺麻木了的人,怎能了解別人眼中有刺的痛苦?而且你不是「眼科醫生」,你那裡有資格和經驗去除掉別人的刺呢?
反過來說,即使我們眼中沒有梁木,我們真的能看清楚,我們還是不配「論斷」別人,因為我們的信心程未必等於別人的信心程度。保羅指著那些有信心,相信百物都可吃的人,說:「信心軟弱的,你們要接納,但不要辯論所疑惑的事.有人信百物都可以吃,但那軟弱的,只吃蔬菜,吃的人不可輕看不吃的人,不吃的人不可論斷吃的人,因為神已經收納他了。你是誰,竟論斷別人的僕人呢?……」(羅154:1-4)不錯、你有信心,你看得準,但你有沒有想到,你用多少年時間追求才有這樣的信心?你怎能強逼那個初信的,信心軟弱的,在一天之內就達到你這樣的程度呢?在你來說,你準確知道百物都可吃;在他來說,他誤以為只可以吃蔬菜,然而、你為甚麼「論斷」他,使他跌倒?你為甚麼不可以憑愛心遷就他,寧願也像他一樣不吃肉,只吃蔬菜?
倘若我們硬要按自己的程度來「論斷」信心軟弱的弟兄,我們就要小心,因為主既然為祂死,主必定愛他,不甘心讓你這個人只為眩耀自己有信心就絆倒他,主必定要制止你,對付你,叫你知道,你不是那弟兄的主,反之、你和他都是主的僕人,主有權論斷你們,你卻無資格論斷別人。保羅說得好,「你這個人,為甚麼輕看弟兄呢?因我們都要站在神的台前(受神的審判)。」(羅14:10)
保羅的榜樣(林前4:1-5)──被人論斷的反應
最後,讓我們來安慰一下那些被別人論斷的人。要知道、活在這個敗壞的世上,是難免被人論斷的。當我們被別人論斷之時,我們要學保羅的態度,他說:「我被你們論斷,或被別人論斷,我都以為極小的事.連我自己也不論斷自己。我雖不覺得自己有錯,卻也不能因此得以稱義.但判斷我的乃是主.所以、時候未到,甚麼都不要論斷,只等主來,祂要照出暗中的隱情,顯明人心的意念,那時、各人要從神那裡得著稱讚。」(林前4:1-5)
為甚麼保羅以為是「極小的事」?因為那些論斷他的人,都是「極小的人」,但如果是主親自論斷,那就真的不得了。能看被論斷為小事,不受影響,不被絆倒的,才配做神的僕人,因為他不是向人忠心,乃是向神忠心。不過、倘若別人論斷得對,自己實在應該悔改才對。
保羅又指出、「連我自己也不論斷自己」,因為知道「自己的論斷不準確」,甚至在「不覺得自己有錯」之時,很可能還是「有錯」,不能因此得稱為義。所以當我們被別人論斷,被別人冤枉之時,我們不要怕,等主來,一切冤情都得到平反了,那時、我們這些等候主伸冤的人,都要從主得著稱讚。
──吳主光弟兄
資料來源:https://onedrive.live.com/view.aspx?cid=ce1fb5d7a1b842da&page=view&resid=CE1FB5D7A1B842DA!1737&parId=CE1FB5D7A1B842DA!1676&authkey=!ABxJ9C8PVvOlzTg&app=Word
論斷的定義
究竟甚麼是「論斷」?按希腊原文kri’no這詞、在聖經中曾出現過113次,其中八十八次在英文聖經直譯為“judge”,餘下的譯為”determine”或“sue”;中文和合本聖經則譯為「審判」、「論斷」、「受審判」、「判斷」、「定意」、「定罪」、「審察」、「審問」等。如果我們綜合這些譯法和解釋,我們就明白、「論斷」並不是單用話語來分辨,或批評這麼簡單;我們可以給「論斷」下一個詳細一點的定義,就是:「論斷者自居審判官的地位,以為自己有權去判定對方有罪,並且按自己的意思給與對方某一個程度的懲罰,不肯給與對方悔改的機會。」
因此、只在心中分辨一件事對與錯,或分辨一個人有沒有罪,像主耶穌教我們分辨假先知一樣,但沒有按我們自己的私意去判斷對方應該得到何種形式的報應或懲罰,反替給與對方悔改的機會,這樣的分辨,就不算是「論斷」。除非在分辨之後,再憑自己的私意,認為或認同對方應該受到報應,這就算為「論斷」了。因為按「論斷」(judge)這字在法庭上的意思,即使分辨後證明對方有罪,但控方若願意與被告作「庭外和解」,即給與對方一次悔改的機會,法官就無從「宣判有罪」,也無從「加以刑罰」,因為沒有機會去 judge這件事。所以、聖經勸我們「不要論斷人」,意思並不是說、不要分辨誰對與誰錯,乃是勸我們不要「判定別人的罪,而不給與悔改的機會,好像不肯庭外和解一樣。」
聖經記載關於「論斷」的經文只有如下幾處:太 7:1-5,羅 2:1-3,羅 14:3-4, 10-13, 林前 4:3-5, 10:29,西 2:16,雅 4:11-12,只要我們細心分析這些經文,我們不難得到準確的答案。
我們先來看雅各書四章十二節:「設立律法和判斷人的,只有一位,就是那能救人,也能滅人的,你是誰,竟敢論斷別人呢?」這節經文清楚定義,「論斷」(judge)是立法者,和執法者的工作,不是我們任何人隨便對任何人都可以論斷的。要「論斷」一件事或一個人,就必須先自問,自己的身分是否適合,自己與那件事或那個人的關係是甚麼?如果身分不合,又沒有相對的權柄,就不能「論斷」。例如、只有老師才有權柄論斷學生的學業,別人沒有資格;只有父親才有權在家教上論斷自己的兒子,別人沒有資格;傳道人在講台上替神傳講神的話語之時,有權論斷行為不正會眾,不是一般人隨便可以這樣做;只有審判官才有權在法庭上,憑法筆論斷被受審的人,其他人沒有資格……。
保羅指著那些沒有權,沒有位,隨便論斷人的人說:「你是誰、竟論斷別人的僕人呢。他或站住、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在。」(羅14:4)意思是說,只有那人的主人才有權有位論斷他,你不是他的主人,你無權加以論斷。因此、隨便「論斷」別人,就是自己提高自己的身分,以自己是「審判官」,於是就「輕看別人」,保羅指摘這樣的人說:「你這個人、為甚麼論斷弟兄呢.又為甚麼輕看弟兄呢.因我們都要站在神的臺前。」(羅14:10)
主耶穌說:「你們不要論斷人(你們不要按自己的準標去審判人)、就不被論斷(神也就不會按你的標準去審判你).你們不要定人的罪(審判的結果若然證明對方有罪,你也不要定他的罪)、就不被定罪(這樣、將來神審判你之時,雖然證實你有罪,也必不定你的罪).你們要饒恕人(證實有罪的人,你們不要懲罰他們,乃要憑愛心饒恕他們)、就必蒙饒恕(這樣將來神證實你有罪,也會饒恕你們,不將你們應得的刑罰加給你們)。」(路6:27)
這段話又使我們看見,「論斷」的定義,在反面來說,就是「不饒恕,不憐憫」。
雅各說得好:「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雅2:13)其實,我們每一個人在神面前都是罪人,神若要究察罪孽,誰能站立得住呢?如果我們希望神憐憫我們,不按我們的罪來報應我們,我們也就應當憐憫別人,不按他們的罪來報應他們才對。
可是、「論斷」別人的人,多半都是「待別人嚴,待自己寬」的;甚至在「論斷」別人不對之時,自己所行的還是與別人所行的一樣。就如那些「以惡報惡」的人,他們指摘對方為「惡」,卻沒有想到、當自己用「惡」的方法來報應對方之時,自己已經變成了「更惡的惡人」了。
所以無論如何、我們都不要「論斷」別人,因為我們無權也無資格,我們都是罪人,我們都需要求神饒恕,既是這樣、我們就應當饒恕人,不要定別人的罪。
主的榜樣
我們都沒有資格「論斷」人,只有主耶穌才有資格,因為祂是神,祂是主,祂是萬王之王。雖然如此、讓我們來看一看、主耶穌有沒有「論斷」我們呢?如果有、祂以怎樣的原則來「論斷」我們呢?
根據約翰福音第五章,主先指出祂有審判人(即論斷人)的權柄。主說:「子憑著自己不能作甚麼,惟獨看見父所作的,子才能作……父不審判甚麼人,乃將審判的事全交與子,叫人尊敬子,如同尊敬父一樣……」(約5:19-23)主耶穌有權「論斷」,因為祂與神「同尊」,雖然如此、主耶穌卻不憑自己一個人的意見來論斷,乃憑父神所指示的來論斷;我們若能照神的旨意來論斷,就不會論斷錯了。
主又指出、神賜祂審判(論斷)的權柄,理由是「因為祂是人子,就賜給祂行審判的權柄。」(約5:27)為甚麼因為祂是「人子」,就賜祂權柄論斷人呢?原來主降世為「人子」,親身體會人一切的軟弱,但主卻沒有犯過罪,所以由祂來審判人,必定最準確,因為祂所得的是「第一手資料」。這裡又讓我們看見,要準確地「論斷」別人,就必須盡量體會對方的軟弱和痛苦,站對的立場來想,這樣才能「論斷」得準確。
跟著主又指出、「我的審判也是公平的,因為我不求自己的意思,只求那差我來者的意思。我若為自己作見證,我的見證就不真,另有一位給我作見證,我也知道他給我作的見證是真的……」(約5:30-31)這裡又讓我們看見,主表示他的「論斷」是公平的,一來因為祂不按自己的私意來論斷,乃按神的旨意來論斷;二來、主表示祂的「論斷」有足夠見證人為祂作見證;律法規定,有兩三個見證人作見證就可以成為可信的憑據。主耶穌卻指出,祂有「五個見證人」為祂作見證。
第一個見證人是「約翰」,主說:「你們曾差人到約翰那裡,他為真理作過見證。」這是指約翰曾公開見證耶穌是「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約翰又見證主的位份極大,自己就是給祂提鞋也不配,所以主有夠大的位分來論斷人。
第二個見證人是「主所作的事」,主說:「我有比約翰更大的見證,因為父交給我,要我成就的事,就是我所作的事,這便見證我是父所差來的。」意思是主所傳的道和所行的神蹟,樣樣都證明祂是父神所差來的,所以祂有足夠的資格論斷人。
第三個見證是「天父」,主說:「差我來的父也為我作過見證。你們從來沒有聽見祂的聲音,也沒有看見祂的形像…」(約5:37)主受浸時,天父從天上有聲音出來說:「這是我的愛子,我所喜悅的。」證明主的身份足以論斷任何人。
第四個見證是「聖經」,主說:「你們查考聖經,因為你們以為內中有永生,給我作見證的,就是這經……」(約5:39)主的降生,言行,樣樣都應驗聖經的預言,證明祂就是神所應許要來的基督,祂有足夠的資格論斷任何人。
第五個見證人是「摩西」,主說:「不要想我在父面前要告你們,有一位要告你們的,就是你們所仰賴的摩西。你們如果信摩西,也必信我,因為他書上有指著我寫的話……」(約5:44-46)摩西代表律法,他要在神面前控告猶太人怎樣犯律法,然而主耶穌卻代表恩典,主不論斷(控告)任何人,因祂第一次來不是為控告,乃是為叫人悔改得救恩。
從以上幾點、以上我們應該看清楚了,主在情在理,在人在神,都有足夠的資格和權柄「論斷」人;然而、我們的主並沒有運用這些資格和權柄來「論斷」我們、正如約翰福音三章十七節說:「神差祂的兒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小字指出「定罪或作審判」,即「論斷」),乃是要叫世人因祂得救。」
主不「論斷」任何人,不定任何人的罪,這一點,我們看主怎樣對待那個淫婦就知道了。那個淫婦是在行淫之時被人捉來的,證據確鑿,無法抵賴。群眾口口聲聲要處死她,然而、主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約8:1-9)主耶穌這句話,又給「論斷別人」下一個準確的定義:指出雖然淫婦證實有罪,但只有無罪的人,才有資格定她的罪,才配拿石頭打她。不少人理直氣壯地說:「他有罪是鐵一般的事實,我怎算是論斷他?」其實說這話的人誤解了「論斷別人」,以為是「誣告別人」的意思.當你以為對方既然證實有罪,就可以隨便說話拆毀他的名譽,你就是「論斷」他,因為你定了他的罪,在某個程度上,私自給他下了刑罰。他證實有罪,這一點暫且不提,你要自問,你自己
有沒有罪呢?你若有罪,你就沒有資格論斷別人人,也不應定別人的罪了。
再者、控告淫婦的群眾一個一個地溜走了,主問那個淫婦說:「沒有人定你的罪麼?」婦人說:「主阿,沒有。」耶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罷,從此不要再犯罪了。」主這句話真寶貴,意思是說、眾人都有罪,所以他們不敢定你的罪,但我是無罪的,而你有罪又是證據確鑿的,我就有足夠的資格拿石頭打你,但我卻不「論斷」你,不拿石頭打你,我給你一個悔改的機會,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讀者看到了沒有?主有資格「論斷」人,主卻不「論斷」,乃給人有悔改的機會;你和我沒有資格「論斷」人,怎麼還常常論斷人呢?
一、我們不適宜論斷
我們不應「論斷」人,因為我們沒有權,沒有位,沒有資格去論斷別人,再加上我們的判斷不公正,存心又不良,我們實在是不適宜論斷別人的。所以主耶穌說:「你們不要論斷人,免得你們被論斷……為甚麼看見你弟兄眼中有刺,卻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你這假冒為善的人,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梁木,然後才能看得清楚,去掉你弟兄眼中的刺。」(太7:1-5)
我們可以想象,那位要「除掉弟兄眼中的刺」的人,必定這樣對弟兄說:「親愛的弟兄,你的眼中有一根刺,你一定感到很不舒服了,讓我憑愛心幫助你將刺除掉可以嗎?」然而、他真的是為了愛心嗎?主指出,他自己眼中有一根梁木也不知道,怎能看得清楚別人眼中有一根小小的刺呢?所以主指出他的好意其實是假冒為善,目的並不是解除弟兄的痛苦,而是為要論斷弟兄,和眩耀自己的眼光看得準。同樣、我們人人都是罪人,都有梁木在眼中,都看得不清楚,都不宜「論斷」任何人。舉例來說、別人犯罪有許多隱藏的因素,有遠因,有近因,有心理,有生理……,你怎能完全了解呢?若不是無所不知,能鑑察人心腸肺腑的神,絕無任何人能夠看準確。
再者、弟兄「眼中有剌」,那是弟兄全身最敏感的地方,任何最輕微的動作,都會加增弟兄的痛苦;你若眼中有一根梁木還不自覺,你的感覺一定是麻木了,你這種感覺麻木了的人,怎能了解別人眼中有刺的痛苦?而且你不是「眼科醫生」,你那裡有資格和經驗去除掉別人的刺呢?
反過來說,即使我們眼中沒有梁木,我們真的能看清楚,我們還是不配「論斷」別人,因為我們的信心程未必等於別人的信心程度。保羅指著那些有信心,相信百物都可吃的人,說:「信心軟弱的,你們要接納,但不要辯論所疑惑的事.有人信百物都可以吃,但那軟弱的,只吃蔬菜,吃的人不可輕看不吃的人,不吃的人不可論斷吃的人,因為神已經收納他了。你是誰,竟論斷別人的僕人呢?……」(羅154:1-4)不錯、你有信心,你看得準,但你有沒有想到,你用多少年時間追求才有這樣的信心?你怎能強逼那個初信的,信心軟弱的,在一天之內就達到你這樣的程度呢?在你來說,你準確知道百物都可吃;在他來說,他誤以為只可以吃蔬菜,然而、你為甚麼「論斷」他,使他跌倒?你為甚麼不可以憑愛心遷就他,寧願也像他一樣不吃肉,只吃蔬菜?
倘若我們硬要按自己的程度來「論斷」信心軟弱的弟兄,我們就要小心,因為主既然為祂死,主必定愛他,不甘心讓你這個人只為眩耀自己有信心就絆倒他,主必定要制止你,對付你,叫你知道,你不是那弟兄的主,反之、你和他都是主的僕人,主有權論斷你們,你卻無資格論斷別人。保羅說得好,「你這個人,為甚麼輕看弟兄呢?因我們都要站在神的台前(受神的審判)。」(羅14:10)
保羅的榜樣(林前4:1-5)──被人論斷的反應
最後,讓我們來安慰一下那些被別人論斷的人。要知道、活在這個敗壞的世上,是難免被人論斷的。當我們被別人論斷之時,我們要學保羅的態度,他說:「我被你們論斷,或被別人論斷,我都以為極小的事.連我自己也不論斷自己。我雖不覺得自己有錯,卻也不能因此得以稱義.但判斷我的乃是主.所以、時候未到,甚麼都不要論斷,只等主來,祂要照出暗中的隱情,顯明人心的意念,那時、各人要從神那裡得著稱讚。」(林前4:1-5)
為甚麼保羅以為是「極小的事」?因為那些論斷他的人,都是「極小的人」,但如果是主親自論斷,那就真的不得了。能看被論斷為小事,不受影響,不被絆倒的,才配做神的僕人,因為他不是向人忠心,乃是向神忠心。不過、倘若別人論斷得對,自己實在應該悔改才對。
保羅又指出、「連我自己也不論斷自己」,因為知道「自己的論斷不準確」,甚至在「不覺得自己有錯」之時,很可能還是「有錯」,不能因此得稱為義。所以當我們被別人論斷,被別人冤枉之時,我們不要怕,等主來,一切冤情都得到平反了,那時、我們這些等候主伸冤的人,都要從主得著稱讚。
──吳主光弟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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